开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条件如下:
1. 创办人要求: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2. 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 60%。
3. 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应至少有 1 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4. 无重大违法记录。
具体情况请向拟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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